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中天工程行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歐永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薛美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2,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