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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沈宏鎮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2,20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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