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18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18號
- 原 告
-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建華
-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沈宏鎮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2,206元,應徵第一審裁
- 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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