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沈宏鎮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2,20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