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88號
- 原告
-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季吉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美伶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6,849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