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彬間因請. 告李永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永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萬0798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萬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