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國誠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蔡江祥、清洪實業有限公司、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