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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陳國誠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蔡江祥、清洪實業有限公司、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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