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8號
- 原告
- 強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娟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64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
(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