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上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