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