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02號
- 原告
-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宋錦銘
原告因請求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67,70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2,1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51,6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