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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錦銘

原告因請求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67,70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2,1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51,6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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