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1號
- 原告
- 賴宏榮
- 被告
- 太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趙秀美
賴國華
賴宏洲
賴國銘
賴佳瑂
賴鈺欣
賴政富
賴美蘭
賴美惠
賴美玲
賴宗輝
賴曾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乃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4,000元(71㎡34,000元=2,4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