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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1號

原告
賴宏榮
被告
太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趙秀美

      賴國華

      賴宏洲

      賴國銘

      賴佳瑂

      賴鈺欣

      賴政富

      賴美蘭

      賴美惠

      賴美玲

      賴宗輝

      賴曾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乃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4,000元(71㎡34,000元=2,4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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