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9號
- 原告
- 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宗行、彭素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