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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02號

返還和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2號

原告
三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玉霜、廖本儀、廖凱平間請求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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