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翟所強、葉俊廷

  • 原告
    上海美聲服飾輔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崴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上海美聲服飾輔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所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崴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廷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美金325,080元,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2年8月2日起訴,有蓋用 於其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192元,有 臺灣銀行單一幣別歷史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14,815元(325,08030.192=9,814,81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2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718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賴惠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