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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9號

原告
鼎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㚤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慶安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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