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9號
- 原告
- 鼎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素㚤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慶安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