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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3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4號

原告
廣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本件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湖簡字第821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茲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2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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