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柯雅惠
  •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 原告
    陳蕙香
  • 被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40號原   告 陳蕙香 被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榮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