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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43號

原告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守輔即洪崇榮等發支

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2767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6,29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

4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5,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5,96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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