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43號
- 原告
-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守輔即洪崇榮等發支
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2767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6,29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
4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5,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5,96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