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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告
陳麗珍
被告
弘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39,293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57,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157,0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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