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 告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羅松亮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5,12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