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治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車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領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領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萬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