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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告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沫
原告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信
原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原告
康巃軍即雲琅工程行
原告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聖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被告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就訴之聲明第1、2項係主張就同一訴訟標的有代位受領關係,是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台幣(下同)31,081,988元及計付遲延利息。另原告等就D之聲明第3項係主張被告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應返還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3,420,000元及計付遲延利息,並由原告廣晟工程有限公司代位受領,故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則為3,42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等就訴之聲明第1、2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592元,另原告廣晟工程有限公司就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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