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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沫、蘇瑞信、陳美雯、陳燕聖

  • 原告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法人廣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晨展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康巃軍即雲琅工程行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沫 原   告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信 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原   告 康巃軍即雲琅工程行 原   告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聖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被告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就訴之聲明第1、2項係主張就同一訴訟標的有代位受領關係,是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台幣(下同)31,081,988元及計付遲延利息。另原告等就D之聲明 第3項係主張被告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應返還被 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3,420,000元及計付遲延利 息,並由原告廣晟工程有限公司代位受領,故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則為3,42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等就訴之聲 明第1、2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592元,另原告廣晟 工程有限公司就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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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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