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沫 原 告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信 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原 告 康巃軍即雲琅工程行 原 告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聖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被告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就訴之聲明第1、2項係主張就同一訴訟標的有代位受領關係,是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台幣(下同)31,081,988元及計付遲延利息。另原告等就D之聲明 第3項係主張被告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應返還被 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3,420,000元及計付遲延利 息,並由原告廣晟工程有限公司代位受領,故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則為3,42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等就訴之聲 明第1、2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592元,另原告廣晟 工程有限公司就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