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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92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績寶律師(即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健人、洪德生、黃文皇律師(即張輝雄之遺產管理人)、陳福水、蔡來儀、顏秀吉、林耀南、賴麗詠(即賴惠伶)、王天送、顏羅素嬌、顏士哲及顏杏芳等2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4,818,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81,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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