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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96號

原告
普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8,817,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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