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96號原 告 普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8,817,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5,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