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96號
- 原告
- 普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庭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8,817,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