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賜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48,8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45,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4,5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