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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呂明坤

  • 當事人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賜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賜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48,8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45,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4,5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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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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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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