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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2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告
吳政衛
被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玟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2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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