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蕭承信

  • 當事人
    富原交通有限公司米豐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   告 富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安 訴訟代理人 何身長 被   告 米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賴玉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