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 告 富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安 訴訟代理人 何身長 被 告 米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