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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陳添喜

  • 當事人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濤亞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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