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88號
- 原告
- 展志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建毅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1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