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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

  • 原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1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 上列原告對被告明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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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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