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1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 上列原告對被告明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