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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號

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告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州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告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吉
被告
魏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計算式:180,000股×10元(每股)=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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