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州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 告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吉 被 告 魏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計算式:180,000股× 10元(每股)=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