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韓蔚廷
-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北海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與被告北海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秋女、陳志銘、陳志成、陳雅慧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06,1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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