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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 原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北海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與被告北海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秋女、陳志銘、陳志成、陳雅慧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06,1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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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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