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400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4,82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5,05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