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9號
- 原告
-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夷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林邱城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35477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 萬2,207 元
(計算式:608 萬2,603 +185 萬9,604 =794 萬2,207 ),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 萬9,705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205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