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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9號

原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林邱城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35477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 萬2,207 元

(計算式:608 萬2,603 +185 萬9,604 =794 萬2,207 ),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 萬9,705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205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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