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邱城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3547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 萬2,207 元(計算式:608 萬2,603 +185 萬9,604 =794 萬2,207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 萬9,70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20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