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6萬2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2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