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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74號

原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6萬2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2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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