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90號
- 原告
-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馥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8,819元,應繳裁判費170,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0,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