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告
建佳經天下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銀河
被告
劉彩蘭
被告
劉素娥
被告
張茂雄
被告
美羅玩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彩蘭、劉素娥、張茂雄、美羅玩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騰空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係本於民法第767 條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請求被告等將放置於臺中市○○○街00號13樓之物品騰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應按原告於被告等騰空上開房屋內物品後可得受之利益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原告就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亦即按請求金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即屬客觀上無法確定,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