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建佳經天下住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銀河
- 被告
- 劉彩蘭
- 被告
- 劉素娥
- 被告
- 張茂雄
- 被告
- 美羅玩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雲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彩蘭、劉素娥、張茂雄、美羅玩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騰空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係本於民法第767 條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請求被告等將放置於臺中市○○○街00號13樓之物品騰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應按原告於被告等騰空上開房屋內物品後可得受之利益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原告就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亦即按請求金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即屬客觀上無法確定,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