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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
蔡麗珠
被告
穩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屹翔

上列原告蔡麗珠與被告穩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而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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