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洪挺梧
- 當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 告 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3,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5,7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246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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