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1號

給付拆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告
佳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文

原告因給付拆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