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1號
- 原告
- 佳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姿文
原告因給付拆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