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金潤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3,0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
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4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