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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7號

聲請人
湯建華
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相對人
醫仕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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