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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告
青和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上原告與被告鄧桃秀娥、鄧正榮、鄧正亨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3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416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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