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2 年度司促字第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886,4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