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7號
- 原告
-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娥
- 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