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呂柏瑩
- 被告
- 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而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