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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張清洲

  • 當事人
    碩泰金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碩泰金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26,7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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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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