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碩泰金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26,7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