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Lawrence Poyen lIN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Lawrence Poyen lIN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賴盈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星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係由李宣毅律師、賴盈志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