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8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告
Lawrence Poyen lIN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賴盈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星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係由李宣毅律師、賴盈志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