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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呂麗玉

  • 當事人
    Lawrence Poyen lIN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Lawrence Poyen lIN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賴盈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星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係由李宣毅律師、賴盈志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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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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