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8號
- 原告
- Lawrence Poyen lIN
- 訴訟代理人
- 李宣毅律師
賴盈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星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係由李宣毅律師、賴盈志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