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8號原 告 黃錠銘 廖麗香 黃秀媚 蕭帆成 朱志祥 鍾岳峙 曾延魁 周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熙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東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被告間之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狀內載明被告東震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助字第4354號強制執行案 件之第三人,應扣押執行案件之債務人即被告佑熙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對其之佣金債權),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間佣金債權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