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宏尚景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9,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