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洪堯讚
- 原告王在均、起訴請求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王在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5,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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