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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洪堯讚

  • 原告
    王在均起訴請求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王在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5,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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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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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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